現代麻雀章法,採用了諸多「禁例」,例如在「過水」(或「走雞」, 即自己聽牌時他家打出了銃張,但自己卻錯過或放棄和牌的機會)之後的一巡之內,不得和牌等等。
出奇地,「中庸」不採用任何慣用禁例,卻採用了前所未聞的 「跟張免責規條」(如果跟張被銃和,便由先打銃張者代替放銃者包付)。 本章探討其中因由。
現在有很多人,都以為禁例的目的是要懲罰不「醒目」的人, 要懲罰「過水」行為,禁止其和牌。 禁例的確是有懲罰不醒目的人的效果,甚至一不小心便被罰賠「錯和」。 但這只是規則的「效果」或「結果」,不等於「動機」或「理由」。 正如舊章「出銃么二制」,有促成「自摸濫賞」的效果, 但那只是「副作用」,與本來的動機有異,甚至背道而馳。
本來的古典規則,以「達成和牌形便能和牌」為大原則,沒有任何禁例。 那麼諸多禁例,是在什麼時候,為了什麼理由而出現的呢? 答案就是,禁例是隨著「出銃么二制」或「全銃制」出現的附帶規則, 目的不是要懲罰不醒目的人,而是要保護跟張的人。 在原本的「莊家么二制」之下,和牌的得分是三家分付,放銃者不需要負責任, 所以如果你「過水」有牌不和,牽涉到的就只有你自己的損失, 就算你接著和了跟張的牌,各家的失分也都只是跟你一早和了牌的情形一樣, 沒有人會有額外損失,自然也就沒有人會介意你曾「過水」, 所以也就沒有理由禁止你去和牌。但是後來得點授受法改變了,放銃者要負責, 那麼如果你和跟張的牌,要跟張者包銃好像對他不公平, 所以為了保護跟張的放銃者,就加上了禁例。 以為禁例的目的是要懲罰不醒目的人,禁止他去和牌, 這是因為這副作用比原本的目的效果更大、更加顯眼, 所以在「集體失憶」之下,就產生了這個誤解。
麻雀有「自由打牌」的原則 ¹, 即使出現和牌的機會,和不和牌是聽牌者的自由, 他完全有權為了追求比當時和牌更大的利益(特別是造更大的和種)而放棄和牌的機會, 這本來不是犯規行為,沒有理由要追加禁例或罰則。 至於大意「走雞」者,他錯過了第一次的和牌機會,不知道會不會再有第二次的機會給他和牌, 這就已經是自然、正當的懲罰,也沒有理由、沒有需要去再追加禁例罰則。
保護跟張者是禁例的目的,但禁止了和牌卻是禁例的副作用。 「跟張免責規條」同樣達到了保護跟張者的目的,但卻沒有副作用, 所以是更合理、更理想的規則,是「中庸之道」;禁例則只是「權宜之計」, 只是因為以當時的人(麻雀坊眾)的智力及知識,未曾想到「跟張免責規條」,所以就採用了禁例。
「跟張免責規條」把銃家的責任算在先打銃張者的頭上,這對他是否公平呢? 看一看這情形,銃家的確是實際打了銃張出來, 聽牌者當時沒有和牌是聽牌者的決定,不是銃家的功勞。 對於實際做了的行動追究責任,有何不公之處? 反之,禁例是強加假設說聽牌者「應該」去和他沒有和了的牌, 在沒有做過的行動之上施行禁例,那才是剝奪自由的不合理規則。
有些人會說,禁例懲罰不醒目「走雞」的人,可以提高技術性。 如果熟習了聽牌形,懂得和牌、不會「走雞」就是麻雀的最高技術的話, 那論調還說得通。一個講究技術性的遊戲, 有何必要定規則去懲罰只有初學者才會犯的(技術上)錯誤? 圍棋及象棋有規則去「防止」初學者的錯誤,不是「懲罰」,這是為什麼? 因為想普及一個遊戲,就應該令規則簡化,並定下幫助指導初學者的規則, 讓初學者能輕鬆愉快地學習;至於「技術性」,應該向高級技術的層面伸展, 不應該定下古怪罰則來絆倒初學者,那是賭徒騙錢的做法,他們的目的是要騙初哥去賠錯和, 不會關心麻雀能否普及。去到高手競技的對局,難以想像會常常有選手大意「走雞」, 「走雞」的情形自然會是以「小牌不和而去等大牌」的故意「過水」為主, 這是技術的發揮,所以規則也自然應該以後者作為主要的考慮,不應無理地限制了造牌的自由。
禁例增加了規則複雜度,不單止增加了學習規則的困難,而且有損規則簡潔的美感: 明明完成了和牌形,為什麼這樣不可以和,那樣又不可以和? 但是與以上的理由相比,這點只屬次要,中庸以「跟張免責規條」取代諸多禁例,並不光是為了簡化規則。
「過水」一巡不能和的禁例流傳開來,就又有人覺得, 例如拿 聽 的兩面聽牌, 如果有人先打 卻過水不和, 接著另一家打 卻被和了, 這便對後來放銃的一家不公平,因為在雀理上 是同「筋」的牌, 見 安全便接著打 是基本的防禦戰術。 於是便把禁例的條件擴闊,像這樣兩面聽牌的情形,放水後不止同一張牌不能和,另一張筋牌也不能和。
但是麻雀是有很多玄妙的遊戲,聽牌形除了基本的兩面、邊、嵌、單釣及對碰之外, 還有很多各樣的複合聽牌形,這些情形應怎樣處理,以上規則就未能覆蓋, 所以出現了很多不同版本。例如 的兩面單釣,就有筋牌可以和及不可以和的兩種規則。又例如 的三扉聽牌, 過了水後, 就有 都不可以和(因為是同筋的牌)、 不可以和但 可以(因為與 沒有直接關係)、 及 都可以和(理由是聽牌者有權主張其聽牌形為 的兩面聽,與 無關)的三個不同詮釋。
由於這些規則的混亂,便有人想到乾脆規定任何多扉牌, 過水任何一張便全部扉牌都不准和,這就是日本現代麻雀的規則, 後來再傳到台灣牌。這版本的好處是書面規則較簡潔清楚,但卻有兩個問題: 第一是基本聽牌形之一的對碰,這很常見,但是兩扉牌之間基本上是沒有關係, 牌理上(就「保護跟張者」的目的)沒有以禁例覆蓋對碰兩扉牌的理由; 第二是實戰裏遇到較複雜的多扉牌時,初學者很容易看漏是聽那幾扉, 便很容易被罰「錯和」極刑,這規則會絆倒初學者,妨礙遊戲的推廣。
多扉牌的禁例,必須要建立在一個前提假設上,才能算是合理的規則, 那就是假設聽牌者有任何機會和牌時就「應該」和牌, 所以如果他在可以及「應該」和牌的時候不和,便是不當的行為,應當施加禁例約束。 (這假設違反了「自由打牌」的原則這一點,這裏暫且撇開不談。) 這些禁例的產生,是在「三色同順」、「全帶么」等這些「新章」和種未流行的環境裏, 未有這些新章和種時,以上這個假設還可能說有點道理(雖然實際上與「對對和」已可以有衝突), 但是後來採用了這些新章和種,小牌不和而去等大牌是造牌的當然策略, 說聽牌者見到小牌也「應該」和牌是一個不合理的假設, 所以建築在這個假設上的禁例也就成了不合理的規則。 如果是有「起和」規定的章法(例如日本現代麻雀的一番起和), 便更有聽牌者想和也不准和的情形(因為不夠「起和」番數), 這情形下還假設聽牌者「應該」和牌,當然是荒謬,所以那樣的禁例就更加不合理。
例如這一手牌:
吃:
吃:
吃:
暗手:
按日本現代麻雀章法,這手牌如果和了 , 便是「純全帶么」「三色同順」的三番牌, 但是 便是雞和,不夠起和。 問題是,如果有人打出 , 你既不能和牌,但卻會受到禁例的限制, 另一家接著跟 你也不能和。 更甚的是,如果你不幸摸到 , 那你不但不能和,而且打出後便更會受到「振聽」規則的限制(下述), 變成這一局以後都不能和打出的 , 必須自摸 才能和。 這樣對努力造牌的人公平嗎?按中庸章法, 明顯是最大級的危險牌, 為什麼規則要保護打 者?
聽牌者聽多扉牌,這是他的利益,他「可以」有多些和牌的機會, 但沒理由說他有機會就「必須」或「應該」和牌;以多扉牌作為禁例的對象, 違反了「自由打牌」的原則,是沒有道理。特別是採用了新章和種的章法, 多扉牌的禁例有直接妨礙造牌的效果,違反了造牌麻雀的目的。
有些地方規則,甚至對碰牌也施加禁例:有牌「過水」不碰, 如果同一巡內有人再打出同一張牌,便規定不准再碰。
我們明白了禁例的原本目的是要保護跟張的放銃者,就會理解到, 碰牌的禁例完全是矯枉過正的規則, 因為一般章法是不會對打牌供碰者追究銃責的(特殊包牌情形除外), 所以理應沒有對於碰牌也下禁例的理由。 問題是,由於禁例的副作用(禁止和牌)大於其本來目的(保護跟張者), 所以人們很容易就忘記了這個本來目的(集體失憶), 然後便會誤解以為那副作用就是目的,於是便朝那方向發展以後的規則演變。
從技術性的角度看,拿著對子見第一張不碰,等見第二張才碰, 是可以很有理由的:如果手牌未齊五搭,那麼見到打出第一張牌不碰, 期待遲些才碰第二張牌,可以讓其間手上拿多一張其他牌以增加成搭機會; 保持對子暗張(特別是中張牌),遲一點才碰牌公開, 又可以令對手難於就此調整策略; 說理論性一點的,玩家可能判斷,當外面還有一張牌,對子還有成刻的機會時, 手上這對子的價值高於碰出來的明刻,但當最後一張已打出,以後再也沒有成刻的機會時, 這對子的價值便低於明刻,所以第一張不碰,但見第二張便碰。 這些都是有科學解釋的合理技術行使,碰牌的禁例是無理地增加了這樣做的風險, 妨礙技術的發揮。另外在許多的章法之下(包括中庸), 有牌不碰以期待摸到暗刻,也是合理的造牌策略。 凡有牌碰便不管三七二十一碰了才算,這是初學者的低拙章法, 無理由硬說玩家「應該」這樣做,並訂立禁例來鼓勵之。
還有些人會説,碰牌禁例可以防止對手在牌牆出千做手腳後, 利用碰牌來調整各家摸牌順序,以譲自己取得牌牆裏想要的牌。 但這理據與下述台灣牌靠「過水後自摸和」的禁例來防止出千的說法一樣, 只屬「隔靴搔癢」,因爲可以選擇吃、碰(槓)的機會當中, 能適用碰牌禁例的只佔很少數,那怎樣防止對手利用其他多數的吃、碰機會來調整摸牌順序? 想防止對手在牌牆出千做手腳,禁例沒有多大效果, 應該做的是要求嚴格的洗牌及開門程序,才能較全面地有效防千。
日本麻雀因為採用「全銃制」(並且是真正包付三家的全銃制, 不是台灣牌等只包自己一家的「半銃」),所以在禁例方面也特別敏感, 不單止有一般「過水」後一巡內的禁例,還有逢是自己打過的牌, 這局以後都不能銃和同一張,這稱為「振聽」(フリテン), 意即已打過的牌,聽牌又聽同一張。日本古典麻雀的振聽, 本來只針對同一張牌(「現物」),但去到日本現代麻雀,禁例便擴展到聽牌的全部扉數, 即是如果多扉牌的任何一張自己曾經打過,便全部扉牌都不得銃和他家打出的牌, 只有自摸才能和牌。另外對於立直也有同樣規定,假設立直者一有和牌機會便「應該」和牌, 立直後一旦「過水」便同樣會受到振聽規則束縛,以後不得銃和。
在全銃制下,日本麻雀採用振聽規則來保護放銃者,但這符合雀理嗎? 細想一想,「振聽」禁例有自相矛盾的地方:如果聽牌者打過的牌是安全, 打過就表示一定不會聽那一張的話,那又何需立例去禁止? 如果真的是聽自己打過的牌的話,這不就是說明了,打過的牌其實不是真正安全, 見是打過便放心跟打的對手,是他太過天真,如果這牌放了銃要包付, 他只能怪自己太易上當?喜愛日本牌的雀迷(包括日本人), 會說迴避「振聽」是技術,但恕筆者直言,那只是「習以為常」先入為主的觀念, 看破對手的振聽能不放銃才是技術。 實際上在打牌的過程裏,曾經打過的牌後來又聽那張,是常有的事: 例如本來有 ,打 聽 ,但卻又摸到 , 於是便打 聽 ,這本來是很自然的、無可厚非的牌章, 「振聽」禁例禁止他銃和(或逼他打 來繼續聽嵌 ) 是侵犯了他的打牌自由。反過來說,瞞對手「引張」本是麻雀攻防戰的技術之一, 聽「回頭張」是出奇制勝的招數,「振聽」禁例限制了麻雀的技術性。 去到多扉牌的振聽,上文已有分析, 強加假設說聽牌者「應該」和牌,不合雀理,亦妨礙了造牌的自由。 至於立直後「過水」的振聽,中國古典麻雀的「起叫」和種沒有這禁例 ²,這也是日本人作出來的規則。
其實日本麻雀有那麼嚴格的「振聽」規則,是因為「全銃制」無條件地要放銃者包牌, 這本身已是矯枉過正,所以才需要那麼多、那麼嚴的禁例來「補鑊」(修正)。 理想的包牌規則,應該是只針對大牌,而不是「大小通包」; 在「中庸競技制」之下,「振聽」規則是沒有必要。 試想一想,如果對手 10巡都未打過一張索子, 他吃了第二副索子後打 , 過了幾巡後又打 ,這時你還去打 ,包「清一色」不是死有餘辜嗎?
台灣麻雀受了日本麻雀的影響,雖然沒有「振聽」規則, 但是同一巡以內的禁例卻層出不窮,其中最特色的,是禁止自摸和的禁例: 「過水」後,不單止不能和跟張打出的牌,甚至連自摸也不能和。
禁例的原本目的是保護跟張者,所以沒有禁止自摸和的理由。 台灣麻雀會有這樣的規則,筆者相信是因為已經遺忘了禁例的本來目的, 只看到日本麻雀規則「過水後禁止和牌」那顯著的副作用, 於是便誤解以為那副作用就是目的,更反過來問為什麼過水後容許自摸和: 因為過水後直到自己打牌之前都不能「解除」曾經過水的證據, 於是便改到讓禁例連隨後自摸的那一張也覆蓋,以企圖令規則更加「科學化」。
台灣麻雀的支持者會辨稱,對於自摸和的禁例是為了防止出千,確保公平。 但筆者覺得這說法有漏洞,不相信自摸和的禁例是從防止出千的動機出發。 如果要防止有人在牌牆做手腳出千自摸和,禁例防止的只是過水後的自摸, 那麼沒有過水時的出千自摸又怎樣防?前者不單止是少數情形, 而且亦是得益較少的情形(有牌不和等自摸可收三倍, 但沒牌和時出千做成和牌,不單止從沒有收入變成自摸三倍收入, 更防止了輸牌的可能性),禁例在防止出千上沒有多大效果,只是「隔靴搔癢」。 從「防止出千自摸」的動機出發, 對策當然應該是修整「自摸濫賞」,廢除自摸和的三倍收入, 只收一倍由三家平均支付(即「中庸全銃制」),這比禁例全面得多。 筆者相信所謂「防止出千」的理由,只是在有人被質問自摸和的禁例的理由時, 因為遺忘了(或不想說)上述「科學化」的理由,而編造出來的解釋。 就算「防止出千」的理由屬實,那也是以自摸濫賞為前提的理由, 但既然自摸濫賞是從「訛傳」與「不良副作用」而生的謬誤(見「自摸論」一章), 那麼以其作為前提的規則也自然是不當的規則;只要修整了「自摸濫賞」, 禁例所防止的出千情形便變成零利益,禁例也變成多餘。
對於「自摸濫賞」這一個問題,支持者往往會辯稱,在聽牌早、扉數多的時候, 可以有牌不和「過水」去等自摸,所以自摸濫賞也是策略。 但台灣麻雀的禁例,是出於把「過水」去等自摸視為不當行為的觀念, 覺得那是「不應該」的行為,所以才要立例禁止。 這其實就已經自己招認了,自摸濫賞沒有策略成份,是純粹運氣。 拆穿了自誇的面紗,台灣麻雀其實與許多其他現存章法一樣,充滿了偏癖及矛盾。
另外台灣麻雀又有「嶺上開花」的禁例,這也有不同版本: 有說大明槓的「嶺上開花」不准和牌 ³, 也有說任何「嶺上開花」都不准和牌 4。 為什麼會有這莫名其妙的禁例?支持者會說這也是為了防止出千, 但如果只是為了防止出千,應該有更合雀理的方法, 例如像古典法把嶺上牌擺放在王牌上或日本式的拿下來平放,或者乾脆不在槓尾而在牆頭補槓, 又或是「嶺上開花」不加番,怎樣也用不著去禁止和牌。 而且這理由亦解釋不到,為什麼會有只針對大明槓的版本。
其實嶺上開花的禁例的真正來源,是來自日本麻雀的大明槓的包銃規則。 在日本,有部份人採用「大明槓的嶺上開花,當作供槓張者出銃」的規則, 但也有部份人採用當作自摸三家分付的規則。5 傳到去台灣麻雀,這規則的分歧引起混亂:大明槓的嶺上開花,應該當作自摸還是當作銃和? 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很簡單:雖然說供槓張者給和牌者摸嶺上牌的機會,勉強可以說他有責任, 但一方面供槓張者打的不是銃張,就算正確破解了對手的聽牌形也不代表能避免供槓張; 另一方面嶺上開花是偶然類和種,和種理據不在於開槓,而在於嶺上自摸的那一張牌, 在於和牌者自己的「運氣」,開槓則只是前提條件而不是主要條件,所以沒有理由算供槓張者的銃責。 (若果說「因為供槓張者給了和牌者去摸嶺上牌的機會, 所以應該負銃責」的話,那麼如果你碰了下家打的牌, 然後下家接著自摸和的話,那又是否可以算你的銃責?) 但可惜麻雀坊眾多不及筆者頭腦清醒,所以這問題爭論不休, 於是台灣人為了解決紛爭(台灣的紛爭肯定比日本更激烈, 因為不單止是銃責的問題,台灣章法還有「自摸濫賞」影響收入), 便乾脆禁止了大明槓的嶺上開花 - 雖然這做法明顯是違反了雀理, 但台灣人已習慣了以禁例為樂,對雀理已不以為然。 (另外嶺上開花若不准和牌而強迫打出,這便當成「過水」, 但這又像上述不夠起和的形式上多扉聽牌那情形一般, 不符合過水禁例「聽牌者應該在先前可以和牌的時候和了牌」的前提假設。) 至於禁止任何嶺上開花的版本,是因為「防止出千」的藉口傳廣了, 「集體失憶」下便有人質疑為什麼禁例只針對大明槓,結果便擴張了禁例的覆蓋面。
禁例中有一些條文,對於暗槓的束縛,卻對於小明槓不適用,優待了後者。6 其理由據稱是暗槓不算作打過牌,但小明槓卻因為有被搶槓的可能, 所以算作打過牌,可以「解除過水」。但其實一般說打過牌便解除過水, 理據的重點不在於「打牌」,而是因為經過一回的摸打後,可能換了張, 所以無法證明摸牌之前是否已聽牌,也無法證明曾經過水。按此道理, 摸牌後暗槓與小明槓及打牌一樣,都產生了換張的機會,理應同樣可解除過水; 暗槓與小明槓的差別待遇,是無視雀理地盲目跟從(寫得不太好的)字面的規則的產物。 (例如手上拿着 聽 , 他家打 當然無法和牌, 但如接着摸 暗槓 來聽 ,這便看似過了水,如嶺上自摸 或 便引起争議;可見此規則是有矛盾。) 從這一點,我們已可窺見,台灣麻雀的規則,其實也只是一知半解地跟從傳承, 台灣的麻雀坊眾並不見得比其他地方的人更有高見。 (在編造解釋方面,他們卻可能有一點小聰明。)
台灣麻雀以諸多禁例自居,自誇公平合理, 但如果透徹地理解麻雀規則的歷史與背後動機,就會明白到, 諸多怪誕的禁例是建築在誤解與謬誤之上, 違反了「自由打牌」的雀理原則,對銃和者不公平(自摸濫賞),自摸和時對三家不公平; 對造牌者不公平(多扉牌的禁例),對複雜多扉聽牌者不公平; 對嶺上開花者不公平,對開大明槓、暗槓者不公平; 尤其是,動輒就錯和,對初學者更不公平。
除了有關過水及回頭張的禁例以外,一般還會見到某些其他禁例, 最普遍的,就是規定必須要摸牌後才能開暗槓或小明槓,吃牌或碰牌後不能即時開槓。
這是很普遍的規則,連 Millington 也有列明。7 但筆者還是覺得有點不妥,質疑此規則的動機。一般對這規則有兩個解釋, 一個是說因為必須摸牌才能摸到開槓的牌,另一解釋牽涉到遊戲流程的詮釋。 前者其實假設了如果手中有四隻牌就「應該」已經開了槓,所以不應在吃或碰後才開槓; 但是這假設違反了「自由打牌」原則,開不開槓、何時開槓應是玩家的自由, 沒有理由說他有四隻牌就「應該」開槓(那也是初學者的低拙章法), 並憑此限制吃或碰後不能開槓。尤其是一般的麻雀規則都(不像 Millington 8)不會容許閒家在東家打第一張牌之前開暗槓, 所以這禁例便會產生一個矛盾情形,如果南家吃或碰了東家打的第一張牌, 他便從來沒有機會去開手中的暗槓,而被迫要打牌,這樣剝奪南家開槓的權利,對他不公平。 第二個解釋,是說開槓是摸牌的「附屬行動」,而吃或碰則是附屬於之前的打牌, 因為沒有摸牌所以亦沒有權實行其附屬行動。 筆者很難同意這個詮釋,因為這樣解析遊戲流程太過「現代」、太過「電腦化」, 很不自然,這解析只是「結果論」(針對結果現象勉強作出來的解釋),不像是禁例的本來動機。 對遊戲流程較自然的解析,應當是以同一玩家的一回 (player turn) 為單元,由摸牌或鳴牌開始, 到打牌結束,碰牌等則是改變了玩家輪序的特殊事件,筆者相信這是 古典時期的概念,實際上今日多數人都是這樣看麻雀的流程。
所以筆者相信,這禁例的本來動機應是前者,即是出於對「自由打牌」原則的不理解。 (後來對於過水的諸多禁例,亦是建築在這個不理解之上。) 如果理解了「自由打牌」原則,這禁例便沒有理由。 「世界麻將大賽規則」現時採用這禁例,只是跟從一般慣例,筆者是主張廢除的。
另外一種禁例,就是規定吃牌或碰牌後不准即時打出吃/碰進了的同一張, 也有甚至吃牌後不准打出筋牌的(例如以二三萬吃四萬,不准打一萬)。 前者規則沒多大作用,筆者不明白有什麼需要去立此禁例。 與象棋或圍棋的禁止自殺規則不同,這規則不是幫助而是絆倒初學者, 因為規則不是容許他去取消鳴牌,而是強迫他去打一張他不想打的牌。 至於筋牌的禁例,則更與前述多扉牌的過水禁例一樣, 是強加了一個在新章環境裏已不合理的假設,妨礙造牌的自由。
還有部份章法,規定自摸和牌時,不可在公開手牌之前把自摸的一張混進手牌裏去 (有些規則,連觸一觸也不能),否則便不得和牌。 在古典章法裏,因為有聽牌形式的加副和種(「邊張和」等), 所以自摸和者「不應該」把自摸的一張混進手牌, 否則因為無法確認是自摸那一張,聽牌形式的和種便不能算。9 這是當然合理的規則,但是從「不計有關和種」變成「禁止和牌」便太矯枉過正了。 台灣麻雀有這規則 10, 是因為台灣牌本身有針對自摸的過水禁例,所以如果混進了手牌,便無法證明和牌沒有抵觸禁例, 所以便又禁止和牌。(其實在某些情形,如果上一巡的打牌每一張均與手牌裏的全部牌無關, 則可以證明沒有抵觸禁例,應該容許和牌;但是這樣的規則寫出來太累贅,於是便省略,一律禁止和牌。) 至於日本麻雀部份地方會有這樣的規則 11, 可能是因為覺得與「高點法」(和牌者有義務把手牌算最高分數)有衝突, 但也可能是筆者想得太多,單純是規則的訛傳或濫改也說不定。
筆者在構思「跟張免責規條」和牌者自己打出先銃張情形的規則時, 是想定了「自摸和不和而打出」的情形,卻忽略了可以有「銃和不和而吃碰(並打出)」的情形。 (到後來與網友討論時才醒覺有此情形。) 因爲後者情形,先銃張不是自摸和,所以如果按照規則條文當作自摸和來授受, 便會對其他兩家不公平。 針對這個漏洞,曾經一度修改規則,訂明這情形要由供吃、碰者包銃。
但此後又有網友指出,可能有一個情形,就是被吃、碰了的那張本身亦是跟張, 那麼是否應該連環追溯該張的銃責呢?邏輯上應該是這樣做, 但問題是這樣的規則實際上相當累贅。
筆者在細心衡量取捨之後,最終決定把規則改回原先的版本, 即是凡是和牌者自己剛打過先銃張的情形,一律當作自摸和來授受。 這理由有二:其一是「跟張免責規條」本身已是很少引用的規則, 這「銃和不和而吃碰」(然後卻去和跟張)的情形更是罕見, 所以不想爲了這罕見情形而令規則累贅難解; 其二是任何的授受法都只是「啟發法」(heuristic): 如果看一局牌,要完全精確地分析「銃責」應該誰負, 這是一個牽涉許多因素、非常複雜的分析, 以任何有限篇幅的授受法規則都無法完美地分析每局牌的銃責, 授受法可能做的,只是在多數情形、盡量接近地分配銃責罷了。 既然授受法無法完美,那麼這個罕有情形的偏差, 也可以接受當作爲啟發法的偏差情形,無需大費周章去處理。 既然一改之後的規則仍然有漏洞,那麼就無謂改了, 乾脆恢復最初的版本,以簡單爲上。
第一章所述的普通版「跟張免責規條」,(除上一段所述之外)其實還有一些漏洞。 其一是在罕有情形,跟張放銃者的銃張的和牌,分數會高於先銃者(先打銃張的人)那張牌的和牌, 所以要先銃者負責高於自己打的銃張應包的銃,好像對他不公平。 例如銃和的那張是「河底撈魚」,又或者自摸準正九蓮寶燈不和牌, 打出後立即和跟張的牌,這情形要三家分付九蓮寶燈的分數, 另外兩家會抗議,因為原先自摸和的那張牌不是九蓮寶燈。
下述的精算版「跟張免責規條」,可以解決這問題,但是規則複雜了許多, 兼且實際引用的情形很罕見(原本跟張免責規條也很少實際引用),所以未列入正式規則。 追求規則完美性的讀者,如果不怕規則複雜,可以試一試採用。 (但筆者覺得在「標準分數」25分的「中庸競技制」之下,實際需要不大,不會積極推薦。)
例一:
東家自摸 (準正九蓮寶燈),不和打出 ,南家跟 ,
東家和「九蓮寶燈」。計算東家自摸如果和牌,是「清一色」「門前清」的85分,這85分便三家分付,
南家包付餘下的395分,共失
第二個問題,就是多扉聽牌的問題,因為普通版的「跟張免責規條」, 對於跟張筋牌等完全沒有保障。如果是靠銃張來造成「三色同順」等新章和種, 那當然應罰包付,但是如果單純是「清/混一色手牌」等, 跟張筋牌給人和了後發覺是「過水」,就難免會有不公平之感。
有一個好消息,就是上述的精算版「跟張免責規條」, 已經有足夠規則去處理多扉牌,所以不用再多加規則, 只需要把規則的覆蓋面擴闊到多扉牌就成,即是把第(1)條的一句改為 「曾有人打出過和牌者聽牌的任何一張牌」即可。 問題是,計算上可能會有點複雜,所以舉幾個例子來解釋。
例二:
吃:
暗手:
東家造「567 三色同順」,聽 。西家打 東家過水,和了北家打的 。 計算西家的 如果和了只得「斷么九」「平和」的10分, 因為未夠25分,所以三家分付,西家不用包。 然後計算實際的和牌,連「三色同順」共45分,北家包付餘額35分, 但其中首15分仍為25分以下的分數,所以北家實際只包付超過25分的最後20分, 即共付85分,其餘兩家各付25分。 換句話說,如果先銃者的銃牌不超過25分,則不用負包責,授受結果與無先銃的情形一樣。
例三:
碰:
吃:
暗手:
東家造「混一色」「一氣通貫」,聽 。南家打 過水, 和了北家打的 。 計算南家的 如果和了只計「混一色」40分,由南家包付,按「出銃包付大牌」規則首25分三家分付, 南家包付超過25分的15分的部份。 然後計算北家 的實際和牌, 「混一色」「一氣通貫」計80分,南家已包了其中40分,剩下的40分由北家全數包付。 結果北家共付145分,南家70分,西家25分。
例四:
吃:
吃:
暗手:
東家已確定「789 三色同順」,聽 求「純全帶么」。東家自摸 , 不和打出。南家跟張 過水。 西家打 ,東家竟大意走雞。 北家河底打 ,東家和了。 先計東家如果和了自摸那張,為「三色同順」「平和」計40分,這40分三家分付。 到南家的 ,如果和了便同是40分, 東家已包(三家分付),南家免責。 輪到西家的 , 如果和了便是「純全帶么」「三色同順」「平和」的90分,但是因為實際和牌只是 「三色同順」「平和」「河底撈魚」的50分,所以西家只包50分牌, 其中40分先前已有人包,所以西家只包餘下的10分。 最後到北家,實際和牌的50分已被西家包清,所以免責。 結果西家付70分,南北兩家各付40分。
最後順帶提一點,如果使用全銃制的授受法, 相信會有需要採用上述的精算版「跟張免責規條」來覆蓋多扉牌。 (當然先銃者要包付的,是他應負責的全部分數,沒有了首 25分由三家分付的規定。)
注:
1 : Millington, p.33, item #30
2 : Millington, p.42, item #55(c)
3 : 「中華麻將競技協會」網頁,atawmj.org.tw/memu012.htm,「基本術語~明槓/行牌禁制(8)」
4 : 簡而清,《開檯》,p.47-8
5 : 淺見了,「麻雀祭都」網頁,
www9.plala.or.jp/majan/kan08.html
6 : 「中華麻將競技協會」網頁,atawmj.org.tw/memu012.htm,「基本術語~解除過水/行牌禁制(9)」
7 : Millington, p.38, item #51
8 : Millington, p.33, item #33
9 : Millington, p.56, item #103 ; 簡而清,《開檯》,p.28
10 : 「中華麻將競技協會」網頁,atawmj.org.tw/memu012.htm,「基本術語~自摸」
11 : 「清明雀莊」網頁,www.abstreamace.com/mahjong/?url=rule/endgame.htm
(胡牌~自摸和時不可將摸到的牌放入手牌當中)
© 2009 Alan KWAN Shiu Ho